快遞|跨境網購 【京東再體驗】:EZway沒通知「實名認證」?「併袋」會被罰!?
<各段標題>
▌事件時間線
▌緣由?京東直郵目前配送時效?
▌持續未收到EZway通知實名認證!被併袋?
▌法規並不允許併袋通關,消費者(進口人)會受罰?
▌事件時間線
2023-02-15/週三 08:41 下單
2023-02-22/週三 15:59 呼喚真人客服詢問「物流狀態6日未更新」。
客服轉貼馬可達網頁查詢結果得知使用海運快遞,
及目前直郵未區分海空運。
2023-02-25/週六 15:26 呼喚真人客服詢問「17TRACK 網頁查詢顯示包裹異常」。
客服花了一點時間查詢下落,回復於馬可達網頁查詢結果:
貨物已於2月25日11:05(我該次詢問的日期)從北投出站,
同時亦可從「宅配通」網站查詢境內配送進度。
~~~~~~~這之間完全沒有收到 EZway APP 通知要求「實名認證」~~~~~~~
▌緣由?京東直郵目前配送時效?
又在京東購買一樣的「 realme Buds Air 3 真無線藍牙耳機」?WHY?
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個人太粗心,把充電艙(盒)遺失了,網路上似乎也沒有單賣充電艙的選項,由於通勤時已經習慣有降噪耳機減低入耳的噪音,就只好緊急再購入一組。但因為這次物流狀態實在讓我覺得有蹊蹺,因此特別寫這一篇文章來記錄分析。
京東官網/我的訂單/跟蹤-物流資訊
由截圖中可以看到,2023年2月15日下單,但是自同月17日之後,物流狀態便一直未更新,於是有透過客服詢問。
京東直郵目前配送時效?
依照京東目前官網及智能客服的說明,貨物配送臺灣的時效為7~11個工作天。雖然是這樣,中間間隔3~4日未更新物流也太令人起疑竇,且2月17~2月21日之間至少有2個工作日。而實際上,其實物流狀態超過5日未更新,部分紀錄是於「該紀錄日期的數日後」才出現的,例如2月17日的物流紀錄可能2月19日才顯示。按照11個工作日計算(含下單日),扣除2個周末及2月27~28日為228連假,最遲應於3月3日送達。
官方直郵目前「海、空運不分」?
與京東客服的對話紀。呼喚真人克服的方法就是鍵入「真人客服」即可。 |
從與京東客服的對話得知跨境段物流的貨運單號為 2773651***** ,並且從客服提供的網址 http://www1.mctransexpress.cn/web/exstate.html?notype=1&no= 鍵入該筆貨運單號,可查詢到以下結果,從而推測貨物經由海運輸入臺灣。
京東客服告知,臺灣境內的配送是由「宅配通」負責。 實際查詢也是2月25日即有出站訊息,剛好接續「馬可達」的跨境物流及通關的進度。 |
▌持續未收到EZway通知實名認證!被併袋?
跨境段的貨運單號通常為分提單號!除非...
從以往的經驗來看,跨境段的貨運單號,通常就是快遞專區通關的「分提單號」。以分提單號可以在 關港貿單一窗口的的 (GB321)進口簡易申報收單作業結果查詢 通關流程,但我以「貨運單號: 2773651*****」查詢,並沒有任何紀錄!
推估是被「併袋」通關了!
前段提及於「馬可達」查詢的物流狀態,顯示 2月23日 09:00 即向海關申報,但我手機卻遲遲未收到 EZway 彈出訊息要求做「實名認證」,奇了怪了!照理來說,從中國發貨的情況多是裝載貨物的船舶或飛機,駛離出口國港埠,或甚至早在完成出口報關沒多久後,就會向臺灣海關申報進口,此時便會收到 EZway 的推撥訊息要求完成實名認證。
待物流狀態顯示「清關完成(通關放行)」後,之間皆未收到 EZway 通知,因存於京東網站的'收件人資訊均未曾修改,目前只能推估我的貨物是被「併袋」了!
什麼是「併袋」?
「併袋」可以想成數個進口人的貨物,由其中一個人作為代表(人頭),向海關申報進口。這樣做有什麼好處或壞處?
好處?節省報關費用與傳輸費用!
有部分快遞業者的報關作業是分拆給報關業者協助,此時報關業者收取的費用是按件計酬,除非情況特殊,不然一份報單就是一筆費用。此外傳輸報關資料也是按流量計價,用一個人作為代表,至少就省掉傳輸數位進口人基本資料的流量費用。
壞處?作為「進口人(人頭)」申報面臨為之風險!
貨物「被」併袋的進口人通常沒什麼事,但作為「代表(人頭)」向海關申報的進口人,可能需要面臨未知的風險,要知道萬一跟自己併袋的貨物若出現毒品、槍械、須邊境檢疫物品、大陸不准許輸入物品等...那「人頭」就會很麻煩...光是要自清就有理說不清了...
▌法規並不允許併袋通關,消費者(進口人)會受罰?
自己的貨物為經授意被逕自併袋通關,會不會受罰?除非本身進口的貨物有受到管制,不然責任應可歸屬於「快遞業者」喔!相關規定如下,此處以海運為例,空運併袋的規定請參考「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12-1、26條。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 14 條
海運快遞業者辦理進出口文件類或低價貨物之簡易申報時,得將不同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之同一主號且同類別貨物,以同一簡易申報單號碼合併申報。(...中間略...)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者,由海關將其所申報之收貨人列為簡易申報單及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核發稅單。
依第一項規定合併申報之貨物,除文件類外不得併袋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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