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跨境網購 【進階探討篇】: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

預設【基礎篇】「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免稅限額」、「關稅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但書所稱進口次數頻繁之認定原則」兩則公告大家應該都可以直覺的理解內容。接著來說一些常見的「誤區」!

<各段標題>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一:什麼是同批貨物?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二:貨價≠完稅價格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三:明明上半年只有跨境網購6次,也都未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000元,第6次買的東西卻被課稅了!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一:
什麼是同批貨物?

簡單來說,就是你買的所有東西,若裝載於同一航班(次)的船/機進口,縱使放在不同貨櫃、不同包裹,甚至不同的分提單號碼及報單(關)號碼,其完稅價格照樣會累計視為「同一次」進口

舉例:
我從淘寶網站使用官方集運,分別買了換算成完稅價格新臺幣1,500元的衣服10件以及新臺幣1,000元的收納用品5件。
由於衣服10件抵達集運倉,我就先支付一筆運費讓集運倉先打包出倉了。
但好死不死因為沒有趕上最近期的船班,於是跟後續打包出倉的收納用品一起上了同一船班

這兩件包裹抵臺灣時會各自產生一組分提單號碼及報單(關)號碼。
然而,因為「裝載於同一航班(次)的船」,所以完稅價格會累計變成
新臺幣1,500+1,000=2,500元 超過課稅門檻新臺幣2,000元

要避開這個誤區很簡單!就是確認先出倉的包裹已經上船/機了,再結另一件包裹的跨境運輸費用讓其出倉。
但你若是每個月跨境網購買不只一次的人半年內一定會被課到稅,所以有沒有避開這個誤區對你可能沒差。

法令依據請參考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5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第14條的內容。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二:
貨價≠完稅價格

關稅法 第二章 通關程序 第二節 完稅價格 第29條~第42條中,有針對完稅價格做出規定,但是由於內容太多,只挑一般跨境網購民眾比較需要知道的來講。
簡單來說,完稅價格就是「稅基」,以關稅(進口稅)來說...

關稅(進口稅)=完稅價格(稅基)×稅率(依貨物類型有所不同)

而關稅的完稅價格認定可以理解成「完成進口交易的相關成本加總」,所以除了貨物本身的貨價之外,包含運費、保險費等費用都應該累加成為「完稅價格」。

完稅價格(稅基)=貨價+運費+保險費+...

這個「誤區」只要不是太誇張,「通常」會由報關業者「協助避開」。
講明白點,就是報關業者會「自動」幫你稍微「低報」貨價以避開課稅門檻。
對報關業者而言,若稍微超過課稅門檻產生少量稅金,又得由報關業者先行墊付才能放行出倉,事後還要讓物流業者項進口人代收,對報關業者而言頗麻煩。



▌跨境網購免稅規定易踩到的「誤區」之三:
明明上半年只有跨境網購6次,也都未超過完稅價格新臺幣2,000元,第6次買的東西卻被課稅了!

此誤區是由於多數人沒有...
「連線收單(建檔)日」≠「進口日」的概念。

半年內6次是以「進口日」認定,而非「連線收單(建檔)日」。
現行的報關制度通常會在貨物抵臺前就「預先報關」以加速通關效率。


所以常常是上半年其實已經跨境網購了6次,而進口人(買方)認知的第6次其實是第7次




常見的情況可能是...
某人於110年12月月底有包裹從集運倉出倉,報關業者向海關傳輸申報進口日,即「連線收單(建檔)日」是110年12月31日,但「進口日」是111年1月1日
因此這次跨境網購半年內6次的免稅額度是扣在111年上半年,而非110年下半年。

若以「連線收單(建檔)日」來看,111年上半年僅有5次進口紀錄,實際上按規定,進口次數是以「進口日」為準,卻已經滿6次免稅額度。

使用EZway的「查詢通關流程」功能,查得的「船(機)抵達」日,就是「進口日」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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